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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罗斯共和国投资的主要优惠法律体系

1. 与白罗斯共和国订立的投资协定
在白罗斯共和国境内实施投资项目,可按照《白罗斯共和国投资法》中的条款通过投资者与白罗斯政府缔结协议(下称“投资协议”)来实现。(相关政令与其它法案:白罗斯共和国2009年8月6日第10号总统令(2011年6月6日修订)《白罗斯共和国开展投资活动的附加条件》)
以便实施政令,“投资者”意指“投资者和/或机构,此机构按照白罗斯既定程序由该投资者或由其参与建立”。
投资合同的机制使投资者无需顾虑投资项目实施的地域因素,为投资者创造轻松的投资环境,将投资者的项目初期成本减到最小。投资者可以为其资产提供特殊保护,并享有投资项目的优惠待遇与激励措施。

投资合同有两个级别:
1.投资协议的最终决定权基于国家行政机构、隶属于白罗斯政府、白罗斯总统府(下称“国家机构”)、以及地区(明斯克市)执行委员会(下称“政府机构”)等的其它国家机构决定。此类投资协议不向投资者提供额外利益与特权,除非该相关条例中存在白罗斯共和国总统决议及其它法律法案;
2. 经与白罗斯共和国总统磋商,根据部长会议的决议缔结的投资协议;此类协议涉及投资者、特权与优惠等规定,非由白罗斯共和国法案、总统政令及其它决议确定。
部长会议的决议对此类特权与优惠进行确认,国家机关核准并签署投资协议,协调合同的履行。

投资协议的缔结:
第一级别,不要求投资合同框架中提供待实施投资项目的经营计划(下称“投资项目”),对项目状况进行综合审查;第二级别,要求提供投资项目的经营计划,按照公共投资项目进行综合审查。
仅当投资者和/或由该投资者或由其参与投资在白罗斯共和国按照既定秩序创建的投资机构享有额外利益与特权,但不由白罗斯共和国法案、现行政令及其它决议确定时,才需要提供投资项目的经营计划并按照公共投资项目进行综合审查。
针对投资合同所涉及的项目,相关的政府机构和执行委员会将进行法律审查以及提供法律服务。其缔结投资协议的决议应经司法部批准,缔结投资合约的决议则应由部长会议通过。
签署的投资合同应于白罗斯共和国投资协议国家登记处进行登记。具体登记应按照“白罗斯共和国投资协议登记条例”执行。该条例由白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2011年8月6日第1058号文“白罗斯共和国2011年6月6日第4号总统令实施办法”批准。

投资合同作为强制性条款,必须确定其下列各项内容:
投资目标、金额与时间,以及投资项目与投资协议的时间;
投资者及白罗斯共和国——投资协议双方——权利与职责;
投资合同双方未能遵守合同条款时的职责——包括对因为政府官员和/或执行委员会或其它公共实体(机构)非法行为(不履行)而导致投资者遭受实际损害的赔偿,或是投资者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其义务的,白罗斯政府将按照投资协议单方面停止协议的权利处理;
投资协议应以俄罗斯语或白罗斯语起草。如果投资合同一方为外国居民或法人实体,投资合同应以俄罗斯语或白罗斯语签订,也可按投资双方一致同意的外文签订。
关于吸引投资、签订投资协议及实施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投资者可通过授权代表白罗斯进行招商引资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与政府机构和执行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国家投资与私有化署”进行接洽。
经双方同意变更与终止投资协议须按照“与白罗斯共和国缔结、修订及终止投资协议的条例”进行。该条例经由白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2011年8月6日第1058号文«白罗斯共和国2011年6月6日第4号总统令实施办法„批准。
投资项目相关的投资协议签订之后,投资者将有权:
投资协议可由本国或外国投资者与国家机构签订,对投资者无限制。
投资项目相关的投资协议签订之后,投资者将有权:
按照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关设施,以及必要时制定、审核与批准建设(及其后续的设计阶段)各阶段必须的项目文件。如果使用的项目文件为按照建筑设计国际规范与标准制定,并在白罗斯共和国境内生效,则由相关单位按照工程与技术保障执行,并应遵守地质与环境相关的调查情况。如果使用国外项目文件,则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以符合白罗斯法律与技术规范的要求;
凭土地安排及建筑工作所需的登记单据,租赁所需面积的土地或者竞拍土地的租赁权,以便按照投资项目的要求在预定的地点(下称„地块”)开展建设。此时,投资者应按照投资项目规定的方式进行标的登记,且有权使用相关信息并(或)按规定进行土地权转让于他人的交易(如有权利转让);
按照投资项目建设相关设施,以及,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移除投资项目范围内的植物,无需对此做出赔偿;
对购买(进口至白罗斯共和国境内)投资项目所需的商品(工作与服务)以及用于设计、建筑(改造)、设备设施的财产权,实行全额扣减增值税(根据法律无需扣缴的税额除外),无论其增值税数额,均按照商品(工作与服务)及财产权的销售额计算。该增值税项全额扣减,并根据所购买(进口至白罗斯境内)的商品(工作与服务)及财产权,计入课税减免专账。此类扣减适用于购买(进口至白罗斯境内)投资项目所需的商品(工作与服务)以及用于设计、建筑(改造)、设备设施的财产权,并且,其增值税应由投资者和/或由该投资者或由其参与投资在白罗斯共和国按照既定秩序创建的投资机构向税务当局缴纳,并标明相应的增值税额。

除非由白罗斯共和国总统另行规定,该适用范围应由投资协议确定或经由国家机关或部长会议执行委员会核准的政府实体(机构)批准。具体的适用范围批准程序应遵循“按照与白罗斯共和国订立的投资协议购买(进口至白罗斯共和国境内)投资项目所需的商品(工作与服务)以及用于设计、建筑(改造)、设备设施的财产权相关的统一适用范围条例”。该条例由白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2011年8月6日第1058号文„白罗斯共和国2011年6月6日第4号总统令实施办法„批准。
无需总承包招标,确定项目组织、总承包、分包设计、建筑及投资项目所需建筑设施的其它组织,以及相应的维修、改造、重建与修缮等。
免除(款项):
投资项目相关的设施建设所需土地,其公有制下的土地税或土地租金,对于该年度12月31日之前的此类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遵循相应设施建设完成年度的费用标准;
征用土地造成的农业和/或林业生产损失赔偿;
投资协议期间创新资金的缴纳;
对进口至白罗斯共和国境内、因投资项目所需在白罗斯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加工设备(零部件与配件),由海关征收的关税(与白罗斯共和国进行国际贸易往来)与增值税;投资者为完成投资项目而进口的商品,其相应优惠权益需确认相关文件;——除非由白罗斯共和国总统另行确定,该商品范围应按照《关于投资者和/或由该投资者(或由其参与投资)在白罗斯共和国恰当建立的投资机构,向白罗斯共和国进口或在其境内使用工艺设备(零部件与配件),以按照与白罗斯共和国订立协议实施投资项目的条例》与公共机构订立的投资协议确定。该条例经由白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2011年8月6日第1058号文„白罗斯共和国2011年6月6日第4号总统令实施办法„批准。
如果进口商品的使用不符合激励措施,则应按照法律征收关税与增值税:
白罗斯共和国外国工人许可证的费用、白罗斯共和国工作的特种许可证费用、经投资者和/或由投资者(或由其参与投资)在白罗斯共和国按照既定秩序建立的投资机构聘用,以及白罗斯以实施投资项目的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士——在白罗斯临时居住许可证的费用;而且,对于投资者为其投资项目而聘用至白罗斯工作的特种许可证,其颁发决议应不超过七个历日,且不超过聘用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士确定截止日期的两个工作日;
无偿移交基建设施(建筑物与建筑)、单独经营场所、基建资产、以及其它因投资项目而依法向财产投资者转让的固定资产等相关的增值税与所得税款项。
优惠
除一般利益之外,白罗斯共和国政府为其境内外国合伙人的投资项目提供便利设施,还须在国道建设路边做好相关的优先分配服务工作。根据白罗斯共和国2008年5月15日第270号总统令“关于发展路边服务的办法”,其相关利益主要包括:
为建设与改造路边服务与其相应的工程基础实施,因征用未作农林产业的耕地与林地而引起的农林生产损失,无需进行赔偿;
核准并邀请一批得到授权服务于国家项目的商业银行向建设与改造路边服务与工程基础设施的机构与个体创业者提供贷款;贷款期限可达五年,具体利率如下:
以白罗斯卢布为单位的贷款——利率为国家银行再融资比率的2/3;
外汇贷款——年利率8%。
房地产等路边服务设施,自其试运行之日起两年内免税(《白罗斯共和国税收法》(特殊部分),2009年12月29日第71-3号文,第186条1.16款)。

路边服务相关的商品(工作与服务)销售所获利润免缴利润税——自此类设施试运行之日起五年内。路边服务所涉及的对象应位于国道基建设施(建筑)以及沿线拟建为辅助道路(汽车旅馆、酒店、野营地、服务站、商贸与餐饮、清洁设施等)的两旁(《白罗斯共和国税收法》(特殊部分),2009年12月29日第71-3号文,第140条1.12款)。
个体创业者因路边服务的商品(工作与服务)销售所获收入,自此类服务试运行之日起5年内免缴个人所得税(《白罗斯共和国税收法》(特殊部分),2009年12月29日第71-3号文,第163条1.47款)。
为投资者创造优惠条件,以便使用规划服务项目附近的现有休息场所,如车道和停车设施等。地方执行委员会可向其提供临近服务所在地的土地长期租赁权。
地区执行委员会及国家财产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上应提供已经确认路边服务安排地段的清单并不断更新。
公路业主应做好“可建设路边服务”的宣传,以便预定项目地段的道路使用者能对路边服务的相关安排有所了解。
包括调控政策在内的所有路边服务资讯均可在Belavtodor部的官方网站查询。我们还提供了代表性建设项目的服务设施以及国家公路业主、地区执行委员会与国有资产委员会的联系方式与email地址。网站内容还包括截至2015年的路边服务总的发展方案以及现有和规划中的建设服务直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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