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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罗斯共和国投资条件

白罗斯共和国为投资者的经营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其投资受国家与国际法的双重保护与保证。
国际层面:
国际法;与60多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大约60个关于协助投资实施(促进)与投资保护的双边协定;汉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公约);《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1992年白罗斯共和国加入);《保护投资者权利公约》(1997年3月27日)(1999年1月21日在白罗斯共和国生效);投资活动合作协议(1994年11月21日在白罗斯共和国生效);其它国际协定。
国内法律
《白罗斯共和国宪法》(白罗斯共和国根本法)
《白罗斯共和国投资法》(2001年通过),适用外国投资者的法则。外国投资者可以享有与白罗斯共和国国民和法律实体同等的投资安全性,以及同等的经济活动条件。
为给白罗斯经济的迅速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为提高人们的福利与生活品质,做出了相应的经营规则以改善白罗斯的商业环境,增加其投资吸引力,并确保其紧随国际组织和法规,采取最佳的国际经验。
在自由经济区、高科技园区、特殊旅行娱乐公园“August Channel”、农村地区与小城镇以及中小企业,向投资者的投资项目提供额外的担保与激励政策。
2009年以来,建立并成功运作了“白罗斯投资合同”实施机构(白罗斯共和国2009年8月6日第10号总统令“关于在白罗斯共和国开展投资活动的附加条件”)。
投资合同是公私合营可能的一种形式。协约完成时,投资人会收到特别的担保与优惠,包括专属个人偏好的可能等。
根据经济部进行的商业机构年度检验结果,白罗斯共和国建立了受投资者欢迎的优惠待遇。
为面对往年出现的各种挑战,完成新的五年计划所设定的目标,白罗斯对其创新领域、高技术产品以及自行生产的汽车与零部件销售领域、路边服务、影院、旅游等税收政策进行了修订和调整,以吸引投资者。
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尤其是直接外国投资为国家创收,白罗斯设立并运作了“投资代理”机构(白罗斯共和国2009年8月6日第413号总统令)。
该机构可以是个人或者法律实体,应该在协助国家寻求潜在的投资者、实施投资项目方面有必须的实际技能与经验。目前,已有13个公司获得该“投资代理”资格。
国家立法的过程中,将改善外国公司投资环境的国际经验与方案纳入考虑范围;成立了政府对外投资咨询委员会接受政府和投资者之间的直接对话,以及国家投资与私有化署,旨在对投资者的项目提供协助。
为吸引外国投资提高私有化的效率,实现投资者与政府机构之间的互动,白罗斯设立了国家投资与私有化署的政府机构(下称“机构”),取代共和国单一组织“国家投资署”(白罗斯共和国2010年5月25日第273号总统令(2011年4月22日修订)“关于设立国家机构——国家投资与私有化署”)。
机构的目的是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实施,包括国家财产的私有化等。机构参与国家政策的执行,主要包括投资与私有化、国家财产私有化与投资项目的监控与管理、为国家吸引投资树立积极形象以及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服务等。
为提高白罗斯私有化工作吸引外国投资的效能,该机构可以提供财务咨询以及白罗斯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咨询等,可为公司私有化提供分析、市场估价、研究私有化策略、制作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文件、对股份销售合同的订立进行监控并执行等等。
另外,在咨询公司的帮助下,国家投资与私有化署拟于2012-2013年间实现“Baranovichi concrete structures”、“Belsantehmontazh — 2”、“Avtomagistral”、“Construction and Assembly Trust No. 8”、“Belgazstroy”、“Medplast”、“孔发(Konfa)”、“明斯克奶油厂(Minsk Margarine Plant)«等公司的合资目标。
为促进外国直接投资以满足国家经济重组和创新发展的需要,拓宽并增进不断完善公有制改革的投资环境及发展公私合营的执行力度,至2015年白罗斯共和国将采取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策略(白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与部长会议2012年1月18日联合决议第51/2号)。
文件确定了需要外国直接投资的优先行业(药物、生物技术、纳米技术、新材料与信息和通信技术等),同时它也面向传统经济领域的外国直接投资,着力发展药物与亚麻生产集群。
建设良好的投资环境、增强白罗斯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吸引力,政府将遵循公开与竞争的原则,根据不同的经济环境,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予以充分保护,继续沿着政府行动计划的方向前进,从而不断完善白罗斯的经营与投资环境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直至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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