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程序
白俄罗斯共和国卫生部修订了2021 年 5 月 19 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卫生部颁发的“关于未注册医疗器械参与政府采购程序的程序”第 51 号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将上述法令的效力扩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生产的医疗器械。
自 2024 年 7 月 7 日起,允许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采购程序中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未注册的医疗器械。尽管有上述情况,医疗器械在交付时必须由政府采购参与者按适当程序进行注册。
在政府采购程序中提供此类医疗器械时,政府采购参与者有义务在其建议书中包括以下文件:
医疗产品出口证书和医疗设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在医疗器械和医疗设备国家注册(再注册)前进行的一整套初步技术工作建议书(在单一来源地采购过程中对问讯的答复)提交之日与共和国单一制企业“卫生鉴定和检测中心”签订的有效合同副本,对医疗器械和医疗设备注册档案进行修改的有效副本;
政府采购程序的参与者,如果根据政府采购程序的结果被选为中标者(供应商),有书面义务在不迟于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向业主(组织者)提供拟采购货物的注册证书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