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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传染病传播的措施 (更新)

关于白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20年4月8日第208号
和2020年10月30日第624号决议的修改

根据白罗斯共和国2008年7月21日第419-З号法律“关于白罗斯共和国的国境”第25条第五部分, 白罗斯共和国2012年1月7日第340-З号关于“人口卫生及流行病学福祉”的法律第7条, 白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决定:

1、修订白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的以下决议:

1.1、白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20年4月8日第208号决议“关于采取限制性措施”的第3项第3.2小项的脚注如下:

“––––––––––––––––––––
*公民可以建立联系的事实以及级别可以由官员确定:
医疗保健组织前往(离开)感染COVID-19公民的住所或所在地时;
实行国家卫生监督的机关事业单位;
管理人口卫生和流行病学福祉领域活动的国家机构。”

1.2、白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20年10月30日第624号决议“关于预防传染病传播的措施”:

在第1项的第二部分:

在第四段中,将“国际无偿的”一词改为“国际技术的,国际无偿的及其他的”;

第七段在“儿童”一词之后,应加上“在白罗斯共和国领土上具有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或者”;

在第八段中,“权利”一词应改为“许可”一词;

在第九段中,“工作许可证或证明文件”应改为“证明权利的文件”;

第十段应补充“配偶及其陪同人员”;

应补充部分段落以下内容:

“外国人受白罗斯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的邀请而抵达白罗斯共和国的;

抵达白罗斯共和国获得医疗服务的外国人 — 应向白罗斯共和国医疗组织出示可以证明此次行程目的以及陪同人员的文件(复印件)(邀请函,提供医疗服务的协议等);

根据已签署的有关参加狩猎之旅协议而抵达白罗斯共和国的外国人。”;

第2项应阐述为以下版本:

“2、白罗斯共和国公民及外国人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卫生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登记在感染COVID-19病例国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的国家抵达白罗斯共和国的,必须从抵达白罗斯共和国之日起进行十日的自我隔离,直到自我隔离期届满后,才可通过白罗斯共和国的国境。

六岁以上的外国人,除获得白罗斯共和国境内永久或临时居留许可而抵达白罗斯共和国的外国人外,必须提供纸质或电子版的医疗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以证明COVID-19*感染的实验室检查结果为阴性 / 阴性核酸检测报告(以下简称为医疗文件)。

没有医疗文件是拒绝外国人进入白罗斯共和国的基础。

本条款的第一部分至第三部分不适用于:

持外交和公务护照的人;

官方代表团团长和成员;

向白罗斯共和国提供国际技术援助,国外无偿援助及其他援助的外国人;

应白罗斯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邀请抵达白罗斯共和国的外国人;

负责国际公路运输以及国际邮件运输的交通工具驾驶员;

白罗斯共和国国家快递服务公司在州际快递路线上快递官方信件及外交信件的雇员;

共和制统一企业在州际特殊通讯路线上运送特殊物品的“特殊通讯”雇员;

内陆水运船只的船员,列车乘务组,国际铁路运输的乘务组;

白罗斯共和国公民,持有在白罗斯共和国境内永久或临时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在出差后返回白罗斯共和国;

外国人在得知近亲身患重病或死亡后前往白罗斯共和国;

运输用于干细胞、器官移植的外国人;

经白罗斯共和国境内前往俄罗斯联邦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白罗斯共和国政府与乌克兰内阁关于简化通过斯拉武蒂奇-切尔诺贝利NPP公路段的程序的协定,在白罗斯共和国境内过境的外国人,切尔诺贝利NPP的工人,车辆和货物以及企业在禁区开展活动的外国专家以及参与实施国际项目(截止日期为2009年1月20日)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关闭的外国专家。

从白罗斯共和国境内过境旅行的外国人,并拥有证明在24小时内离开白罗斯共和国的文件。 超过24小时过境期的人员仅可携带医疗文件进入白罗斯共和国国境;

根据签订的狩猎之旅旅游服务协定而抵达白罗斯共和国的外国人。

–––––––––––––––––––––
*不晚于通过聚合酶链反应法越过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境之日(包括越过之日)的三天。 医疗文件必须注明公民的姓氏,名字,受养人(如果有的话),行为日期和COVID-19感染的实验室检查结果(白俄罗斯语,俄语或英语)。

在第3款第一部分中:

在第一段中,“雇员”一词应改为“白罗斯共和国国家边界检查站的雇员”;

在第二段中,将“根据本决议第2项的规定,已抵达白罗斯共和国处于自我隔离状态”改为“在本决议第2项第一部分中指定”;

在第四段中,将“如有必要,发给抵达白罗斯共和国的人”改为“发给根据本决议第2项有义务自我隔离的人”;

用以下段落补充该部分:

“检查本决议第2项第2部分所述人员的医疗文件是否齐全,但本项第4部分所述人员除外。”

在决议的第3.1款中应补充以下内容:

“3.1暂时中止白罗斯共和国公民以及在白罗斯共和国境内具有永久或临时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由本决议第1款第1部分所指定的检查站从白罗斯共和国出境。

在特殊情况下的某些特殊情况,以及为了确保白罗斯共和国的国家利益,根据国家边境委员会主席或其授权的官员的决定,白罗斯共和国的国家边界可能会被本项第一部分未指定的外国人越过。

抵达白罗斯共和国并处于隔离期的白罗斯共和国公民以及具有白罗斯共和国境内永久或临时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按照本协议第二部分的规定准许其自隔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后从白罗斯共和国离境。

本条款的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不适用于:

持外交和公务护照的人;

官方代表团团长和成员;

进行国际公路运输以及国际邮件运输的车辆驾驶员;

白罗斯共和国国家快递服务公司在州际快递路线上快递官方信件及外交信件的雇员;

共和制统一企业“特殊通信”的雇员,在州际特殊通信路线上运送特殊物品;

内陆水运船只的船员,列车乘务组,国际铁路运输的乘务组;

共和制统一企业在州际特殊通讯路线上运送特殊物品的“特殊通讯”雇员;

因公务出差返回的白罗斯共和国公民以及具有白罗斯共和国境内永久或临时居住的外国人;

在通知近亲,配偶患重病或死亡后从白罗斯共和国出发的人员以及陪同他们的人员;

运输用于干细胞、器官移植的外国人;

拥有居住许可证或其他有效文件的白罗斯共和国公民,确认其在外国的永久居留权-从白罗斯共和国出发至永久居留地;

离开白俄罗斯共和国接受医疗的人员-出示接收医疗组织或白俄罗斯共和国卫生部的文件(文件副本),确认此次旅行的目的,以及随行人员;

离开*白罗斯共和国与在外国国家领土上从事劳动活动有关的人员-出示确认就业事实的文件(与外国雇主的劳动协议(合同)或其复印件),接收方授权组织签发的工作许可证 ,并允许出于特定目的进入外国的权利);

从白罗斯共和国离开*接受外国教育组织教育的人员-出示确认其在外国教育组织中的教育的文件(复印件),或白罗斯共和国教育机构关于教育组织派遣学生到外国学习的文件(复印件),并允许出于特定目的进入外国的权利。

–––––––––––––––––––––
* 每六个月不超过一次。
2.确定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20年10月30日第624号决议第3.1项第4部分第11、13和14段所规定的计算旅行次数,是在该法令
第1项1.2小项生效后 。

3.本决议按以下顺序生效:第1款第1.1项-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该决议的其他条款-正式发布后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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