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传染病传播的措施
关于预防传染病传播的措施
为防止 COVID-19 冠状病毒引起的感染(以下称为 COVID-19 感染)在白罗斯共和国传播, 根据白罗斯共和国 2008 年 7 月 21 日第 25 条第 5 款第 419-З 号法律“关于白罗斯共和国国境 上”,白罗斯共和国 2012 年 1 月 7 日第 7 条第 340-3 号法律“关于居民平安的卫生和流行病学”, 白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决定:
1、暂时中止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通过白罗斯共和国汽运边境检查站、简易检查站、火车 站(车站)检查站,内河港口检查站进入白罗斯共和国或过境白罗斯共和国(另有说明的外国 人除外)。
本条款的第一部分不适用于:
♦ 持外交护照及公务护照的外国公民;
♦ 官方代表团团长及成员;
♦ 向白罗斯共和国提供无偿国际援助的外国人;
♦ 负责国际公路运输以及国际邮件运输的交通工具驾驶员;
♦ 内陆水运船只的船员,列车乘务组,国际铁路运输的乘务组;
♦ 外国人,其身份为白罗斯共和国公民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 有权在白罗斯共和国境内永久或临时居住的外国人;
♦ 拥有在白罗斯共和国境内工作的工作许可或允许从事劳务的证明文件的外国人;
♦ 外国人在得知近亲身患重病或死亡后前往白罗斯共和国;
♦ 运输用于干细胞、器官移植的外国人;
♦ 经白罗斯共和国境内前往俄罗斯联邦的俄罗斯联邦公民;
♦ 根据白罗斯共和国政府与乌克兰内阁关于简化通过斯拉武蒂奇-切尔诺贝利 NPP 公路段的程 序的协定,在白罗斯共和国境内过境的外国人,切尔诺贝利 NPP 的工人,车辆和货物以及企 业在禁区开展活动的外国专家以及参与实施国际项目(截止日期为 2009 年 1 月 20 日)的切 尔诺贝利核电站关闭的外国专家。
在特殊情况下的某些特殊情况,以及为了确保白罗斯共和国的国家利益,根据国家边境 委员会主席或其授权的官员的决定,白罗斯共和国的国家边界可能会被本款第二部分未指定的 外国人越过。
2、白罗斯共和国公民以及本决议第一款第二部分第七和第八段所述的外国人来自卫生 部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登记在 COVID-19 感染病例国家名单中的国家的从国外到达白罗斯共和国 之日起 10 日内必须进行自我隔离,并且不得随后经过白罗斯共和国国境(直到自隔离期届满)。
本条款的第一部分不适用于:
♦ 持有外交及公务护照的白罗斯共和国外交使馆和领事机构的雇员及其家庭成员;
♦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快递服务公司的雇员,在州际快递路线上提供正式信件和外交邮件;
♦ 共和制统一企业“特殊通讯”的雇员,在州际特殊通讯路线上运送特殊物品;
♦ 飞机机组人员,内陆水运船的船员,列车乘务员,国际铁路运输的乘务组;
♦ 抵达白罗斯共和国公务出差的自然人。
3、边境服务部门的雇员,以及海关部门负责边境管制检查站的雇员,海关官员:
向根据本决议第 2 款规定抵达白罗斯共和国必须自我隔离的人员分发卫生部规定的入境 问卷;
对填写指定调查表的完整性进行管理,并将其移交给国家卫生监督机构和组织的官员;
如有必要,向抵达白罗斯共和国的人员发出要求,要求其遵守 2020 年 4 月 8 日白罗斯 共和国部长理事会第 208 号“关于采用限制性措施的决议''附件一自我隔离行为规则。
国家政府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的以确保到达白罗斯共和国的人员遵守自我隔离措施的互 动顺序由卫生部,内务部和国家边境委员会确定。
4、白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 2020 年 4 月 8 日第 208 号决议第 3 款第 3.3 项作如下修改:
“ 3.3.来自外国的。属于来自国外的公民类别及自我隔离公民类别,自我隔离的期限由白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确定。”
5、承认白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依据附件的决议为无效。
6、外交部应将外国人暂时中止通过白罗斯共和国边境的情况通知外国。
7、由卫生部,内务部,国家边境委员会依职权监管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8、该决议自正式发布后生效。